扬州市邗江区新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新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建设,提高新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我区新经济组织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新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是党在新经济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职工群众的政治核心,对企业发展起帮助、促进和监督、协调作用。

    第三条  新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着力点,坚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开展党建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  组织设置与管理

 

    第四条  凡是具备条件的新经济组织,都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五条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企业,一般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其中,党员人数超过10名、不足50名的企业,应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应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企业,应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企业建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须经所在基层党委核准,并报经区委组织部批复;企业建立基层党委须经区委批准。

    第六条  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企业,可按照区域相邻、行业相近的原则,采取挂靠组建、委派组建、村企联建、企企联建等办法建立联合党组织,或将党员组织关系挂靠在就近企业或居住地党组织。同时,由上级党委选派党的工作指导员,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党员发展工作,为企业单独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条  原国家、集体所有的企业改制后,党组织应与企业改制同步续建。

    第八条  新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隶属关系,按照“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的原则确定,原则上由所在地的镇(区)党委领导。原国家、集体所有的企业改制后,其党组织建制、隶属关系应整体过渡。村办企业改制后,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可属镇党委直接领导,也可由所在村党组织领导,个体、私营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可隶属所在地党组织,也可隶属于企业管理服务站、工商、税务、个协等业务联系比较密切的单位党组织领导。

    第九条  企业党组织设置,隶属关系的调整、变更和领导成员的任免,必须严格按照组织程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条  在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的同时,应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积极开展群团工作。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  新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在广大职工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具体职责是:

    l)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

    3)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依靠职工群众,关心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6)协调企业内部各方面关系,坚持原则,化解矛盾,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7)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8)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党组织的干部选配

 

    第十二条  党组织负责人应选配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熟悉党建业务,热心党建工作,自身形象好的党员担任。党组织负责人的任职形式可采取“一肩挑”的兼职形式,也可采取分设或交叉任职形式,企业主是党员且具备担任党组织负责人条件的,可兼任党支部书记;企业主不是党员的,上级党组织可在本企业挑选具备条件的党员担任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也可采取协商委派的办法,从外单位选派,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党组织负责人,上级党组织选派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应事先征求企业主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应按《党章》规定通过选举产生,候选人和选举结果要分别在选举前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审批。选举条件不成熟的,党组织负责人可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待条件成熟后,再按规定选举产生。对经选举产生或由上级委任的党组织负责人,在任期内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企业主不能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或变动其工作。

    第十四条  党(总)支部委员的职数和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党(总)支部委员的职数应是单数,以3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7人。可分别设党(总)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党员人数在10人以下的企业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党总支以上建制的企业,应设立党务工作机构,不设党务工作机构的企业,应有专人负责党建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应包括: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党课,支部大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课一般一年不少于四次。党组织活动要有计划安排,要有明确的主题,要有一定的时间保证,不拘泥于形式,但要注意结合党员的实际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进行。

    1)支部党员大会可同党日活动结合进行。支部大会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研究确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组织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活动。

    2)支部委员会如遇紧急事情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时,会议才能召开。主要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意见,提出和确定本支部的工作及有关事项等。

    3)党小组会要注意抓住三个环节:一是会前要与党支部沟通,确定内容、方法,通知党员做好准备;二是抓住中心内容学习讨论,力求统一思想;三是做好记录,向支部汇报。  

    4)党课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也可根据形势的需要和党员的思想实际确定,党课的方式可灵活多样。

    第十六条  党内选举制度。新经济组织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推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换届选举时,应召开党员大会,由上届支部委员会主持。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人数的45时,会议有效。支部换届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时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选举结果须报上一级党委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以支部为单位每年一次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时间可放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按照“两票制”民主评议党员的具体要求,评议结合党内外测评,在党内民主测评与党外职工代表测评的基础上,再进行党内评议。评议时,首先由每个党员进行自评,然后党员之间进行互评。支委会根据评议结果,对每个党员进行定格,确定等次。评议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评议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党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谈话教育、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党建工作考核制度。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基层党组织管理的党建工作目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支部的创先评优、干部的经济报酬、职务的升降紧密挂钩。

第十九条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党支部要建好党员活动室和党员电化教育播放点,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技能,教育党员正确认识自己在新经济组织中的作用,在各自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条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在企业工作半年以上的外来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企业或企业所在地党组织。不能转移正式关系的,包括在企业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的党员,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参加企业党组织的活动。对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或不能回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认真使用和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建立外出党员登记簿,要求外出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新入党的党员,应在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缴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以其月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的总和为基数按比例交纳,具体数额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执行。党费收缴以党支部为单位,党支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党费上交上一级党委。

第二十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把企业生产经营、科技骨干和一线优秀工人作为发展党员的重点,对有50名以上职工而没有党员的企业,要加强指导,重点帮助,采取由上级党委选派党的工作指导员等办法,有计划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

发展党员必须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把好质量关。要立足于培养教育,把培训入党积极分子与加强职工教育结合起来。要指导工会、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职工、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工作,扩大入党积极分子的来源。新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由上一级党委审批。对外地员工要求在企业入党的,一般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征求其原籍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发展党员工作要实行“公示制”。 

第二十三条  党员联系职工制度。党支部开展党员联系职工活动,使每一位党员都有l2个联系对象。联系的重点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困难职工、帮教对象等。联系的内容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联系对象解决好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掌握他们的思想情况,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组织反馈联系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开展活动制度。党组织的活动要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开展。在活动形式上,要体现企业特点,兼顾灵活性和实效性,把党组织的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结合起来;在活动时间上,坚持班上与班下相结合,除了必须集中的重要活动外,尽可能少占或不占生产经营时间,多利用空隙时间、节假日和企业停工停产时间开展活动;在活动内容上,坚持与生产经营相结合,要把党内学习教育活动与企业文化活动、管理活动和党员牵头组织的技术攻关、产品销售等活动结合起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镇、区(部门)党委应建立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党委书记、党务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宣传委员、人武部长、团委、妇联和税务、工商、金融、个协以及相关经济服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任务是:

   l)及时将党委的指示、决议、任务要求传达落实到企业党组织,同时将各企业党组织的建设情况、党员的思想动态反馈到党委。

   2)指导各企业党组织从各自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党建工作,力求形成特色。

   3)帮助协调党组织与业主的关系、业主与员工的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   

5)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为企业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基本保证。凡建立党组织的企业除确保建立党员活动室、电化教育室外,还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确保党组织和党员必要的活动时间。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原则上不影响党员职工的考勤和评优评奖。

    第二十七条  加强新经济组织党务干部队伍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新经济组织党务干部。企业辞退党务、政工人员必须事先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积极探索新经济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公职化管理的方式方法。基层党委可通过设立新经济组织业主“党建工作关心支持奖”等多种途径为党务干部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区委组织部、区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中的新经济组织指国有和集体持股、参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控股企业,外商合资、独资企业。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7-01-23]